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99年度,789號
TCEV,99,司中調,789,201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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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萬順源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己○○
送達代收人 黃錦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聲請調解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意旨略以:聲請人己○○於民國99年 2 月8日上午9時25分許,駕駛聲請人萬順源交通有限公司所有 車號536-ZB號營業曳引車,行經國道六號公路9公里590公尺 西向附近,因該車左前輪突然爆胎致行進失控,先碰撞同向 內側車道由相對人乙○○所駕駛車號W9-2821號自小客車, 再越過中央分隔島碰撞逆向由蔡永松所駕駛車號9171-LB號 休旅車,致該二部車輛毀損,蔡永松及所駕休旅車乘客施浤 彰、楊許登美死亡,乘客丁○○、丙○○、甲○○及自小客 車駕駛乙○○受傷,為請求協商相關民事賠償事宜,向本院 聲請調解等語。惟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 於聲請狀載明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調 解標的金額並計算聲請人應繳交之聲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調解標的之金額,並依前揭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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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順源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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