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84號
原 告 科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奧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8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43,
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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