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73號
原 告 邑得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13 元,應繳裁
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