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9年度,639號
TCEV,99,中小,639,201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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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史淑瑛即騰瀠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3月起,申請使用原告之電信服 務(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原告依約開通電信服務提供 被告使用後,被告即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向原告繳 納電信服務費用,詎被告未依約繳納自96年4月30日起至96 年7月31日止之電信費新台幣(下同)69,985元,已據原告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用戶申請書、用戶帳戶結餘資訊、電信費 對帳單、電信費用明細清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 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據以 請求被告給付69,985元,以及自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 額程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 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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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