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9年度,11號
KMDV,99,繼,11,201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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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癸○○
      乙○○
      丁○○
      丙○○
      己○○
      戊○○
      辛○○
      庚○○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壬○○
被 繼承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本件被繼承人之祖父母陳烏硿、陳李市之死亡證明或除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辛○○庚○○之法定代理人壬○○之印鑑證明(應
  與聲請狀所附遺產繼承拋棄書、切結書相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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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