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1號聲 請 人 癸○○ 乙○○ 丁○○ 丙○○ 己○○ 戊○○ 辛○○ 庚○○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戊○○ 壬○○被 繼承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被繼承人之祖父母陳烏硿、陳李市之死亡證明或除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人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聲請人辛○○、庚○○之法定代理人壬○○之印鑑證明(應 與聲請狀所附遺產繼承拋棄書、切結書相符)。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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