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99年度,120號
CCEV,99,潮小,120,201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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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美惠即旺鴻食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d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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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