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國簡字,99年度,1號
SYEV,99,營國簡,1,201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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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南縣佳里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75元,及自民國99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128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承保訴外人齊興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牌照號碼 5W-6289號車之車體損失保險,民國(下同)97年4月11 日6時10分許,上開車輛停放在臺南縣佳里鎮中山公園處 時,遭樹木倒下毀損上開車輛,致上開車輛車體受損, 上開車輛業經永豐汽車修配廠承修,修復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0000元(受損車輛是91年出廠,零件部分是 171300元,折舊後28550元,工資是25700元,塗裝23000 元),原告依約賠付訴外人齊興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開修復金額。
(二)事故地點位於臺南縣佳里鎮○○段435地號,係被告所管 理使用,但被告並未對上開樹木為未定期維護,而任其倒 塌砸損車輛,即係公共設施管理之欠缺。惟被告對上開樹 木所坐落之佳里鎮○○段435土地號僅持有六分之一之所 有權,被告 應負六分之一之賠償責任,原告依保險法第 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自得依前開規定及國家賠償 法9條第2項向被告邦請求上開金額。
證據:提出承保資料、車輛毀損照片、估價單與發票、汽 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代位求償委付書等影本各1份。二、被告抗辯:被告對臺南縣佳里鎮○○段435地號之土地只有6 分之1的持分,應負擔6分之1之責任,故願意賠償12875元。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 提出承保資料、車輛毀損照片、估價單與發票、汽車險賠款



收據暨同意書、代位求償委付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8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99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 、變賣前,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 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 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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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