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林廷勇
被上訴 人 康馨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106年5月
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8,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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