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6號
TNDV,106,訴,136,2017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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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林廷勇
被上訴 人 康馨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106年5月
  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8,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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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