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9年度,814號
TPAA,99,裁,814,201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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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臺
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 核其上訴理由,僅泛言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之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並未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 成文法以外法則之旨趣,或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例之字號或 內容,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 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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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