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連宜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四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
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柒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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