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吳楊淑清
原 告 吳旻思
被 告 吳福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其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各如附表所示,故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
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0,100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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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建物 │106年度1月每平│ 面積 │原告所│土地公告現值×面積│ 總 計 │
│號│ │方公尺公告土地│(平方公尺)│有權範│×原告所有權範圍/ │ (新臺幣) │
│ │ │現值/106年度課│ │圍 │建物課稅現值×原告│ │
│ │ │稅現值 │ │ │所有權範圍(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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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保安段173 │34,100元 │ 158 │ 1/2 │2,693,900元 │2,710,100元 │
│ │地號土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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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段1176建號即門牌號碼│32,400元 │ 無 │ 1/2 │16,200元 │ │
│ │臺南市中西區保安路57巷│ │ │ │ │ │
│ │1號建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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