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67號
TNDV,106,補,467,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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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吳楊淑清
原   告 吳旻思
被   告 吳福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其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各如附表所示,故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
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0,100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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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建物       │106年度1月每平│  面積  │原告所│土地公告現值×面積│  總 計  │
│號│           │方公尺公告土地│(平方公尺)│有權範│×原告所有權範圍/ │ (新臺幣) │
│ │           │現值/106年度課│     │圍  │建物課稅現值×原告│      │
│ │           │稅現值    │     │   │所有權範圍(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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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保安段173 │34,100元   │ 158   │ 1/2 │2,693,900元    │2,710,100元 │
│ │地號土地       │       │     │   │         │      │
├─┼───────────┼───────┼─────┼───┼─────────┤      │
│2 │同段1176建號即門牌號碼│32,400元   │  無  │ 1/2 │16,200元     │      │
│ │臺南市中西區保安路57巷│       │     │   │         │      │
│ │1號建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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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