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四一九五號
原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昶昱
被 告 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泉
訴訟代理人 樊君泰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四一九五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
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肆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詎 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件為證。二、被告經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不爭執,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法 官 林鳳珠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