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9年度,44號
IPCA,99,行商訴,44,2010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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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44號
原 告 王春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5年9 月28日以「WHITE SHARK 白鯊及圖」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75145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其註冊 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 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7 月31日中台評字第970227號 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 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 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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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