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9年度,42號
IPCA,99,行商訴,42,2010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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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
原 告 蓆夢思床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鄭念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好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克莉斯汀.麥高飛(Kristen McGuffey)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好夢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美商好夢有限公司前於93年8 月3 日以「席夢思」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 類表第20類之床墊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 為註冊第118146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其註 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9 月14日中台評字第970156號商標異 議審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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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蓆夢思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好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