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9年度,37號
IPCA,99,行商訴,37,201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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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
原 告 方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宏洲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倩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7年6 月26日以「皇家生活」商標,指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9類之「車 輛出租、…安排觀光旅遊、旅遊預約、安排航海旅遊、安排 旅遊、觀光旅遊、安排旅客運輸、代辦出入國手續、代預訂 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工具預約、代售國內外運輸事 業之客票、運輸預約、提供旅遊資訊、提供導遊」等服務, 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47563 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嗣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該 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 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9 月7 日中台異字第980275號 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 月5 日經訴字第0980612380 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 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皇家國際運通旅行 社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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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