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8年度,125號
IPCA,98,行專訴,125,2010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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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5號
                 民國99年3月1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參 加 人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劉法正 律師
複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
年9 月15日經訴字第098061179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於民國91年10月23日以「低鎳含量之沃斯 田鐵系不銹鋼」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11245 67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47813號專利證書(下 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項 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 被告審查,於98年3月20日以(98)智專三㈤01058字第0982 01598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9月15日經訴字第098061179 3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就申請第 91124567號發明專利舉發案作成舉發成立之審定,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所生產產品係屬美國鋼鐵協會不銹鋼分類之200 系 列鉻-鎳-錳(Cr-Ni-Mn)合金系統,該系列不銹鋼於西元19 50年代即開發成功,1970年代已有製造、生產。又200系列



不銹鋼為降低鎳含量,同時保持「沃斯田體組織」,需有足 夠之錳、氮、碳以增加鎳當量,其他之元素成分,亦有其一 定之作用,其組成元素成分間之比例應如何、應如何調整, 本有一定之經驗法則可依循,早為同業所知悉,依此,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可輕易完成或發現。
㈡原告專利舉發理由書引證九、十、十一之品質保證書所示之 低鎳不銹鋼,係印度Salem Steel Plante公司、印度JINDAL STRIPS LIMITED公司分別於91年10月23日系爭專利申請日前 出貨至香港、臺灣,其化學成分比例皆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項所揭之成分比例重複,或落入其專利範圍,其中 引證十一所揭之產品,其鎳(Ni)含量比例,更較系爭專利 之鎳(Ni)含量比例更低,足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各元素之限制含量比例組合,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 存在,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或發 現,故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應可認定。 ㈢原處分雖稱:引證九、十、十一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獨立項所界定「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 大於8.5 之限定條件及高溫肥粒鐵相值」之技術特徵,而認 定上開引證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惟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各元素之限制含量比例組合,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前已存在,且於調整各元素成分比例時,早有相關 經驗法則可供依循,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可 輕易發現或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所界定 之技術特徵。
㈣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之「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國家標準,亦列記各沃斯田體系之化學成分,並說明表列 未規定之化學成分許可差則由買賣雙方協議之,亦足證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揭各元素之限制含量比例組合,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存在,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可輕易完成或發現。
㈤原告專利舉發理由書引證八已表明系爭專利之發明內容於19 91年已經公開使用,惟原處分卻認定無法證明在系爭專利申 請前即已公開及公開之日期,其認定事實及取捨證據有重大 違誤。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記載其包含「多數微量元素, 其中至少包含鉬元素;及平衡之鐵元素」,惟其發明說明⑷ 則僅記載「多數微量元素,及平衡之鐵元素格,該些微量元 素至少包含鉬(Mo)、5至30ppm的硼 (B),小於150ppm的硫 (S),重量百分比小於0.06的磷 (P)」,則「多數微量元素



」所指之元素種類有多少、項目為何、含量或含量比例為何 ,皆無所知,故系爭專利之發明說明未明確且充分揭露其內 容,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清楚知悉 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依專利法第26條、第44條之規定, 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所界定「高溫肥粒鐵相 值(δ-ferrite)不大於8.5之限定條件及高溫肥粒鐵相值 」之技術特徵,亦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理由如下: ⒈影響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含量之變因有:合金成 分、材料溫度、材料加工程度及加工持續時間之長短等等, 即使不銹鋼合金成分全部落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內,亦 無法保證於熱軋或煉鋼等生產過程中,其高溫肥粒鐵相值( δ-ferrite)不大於8.5 之限定條件,且依現今之技術,欲 控制不銹鋼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亦非僅能透過 合金元素成分為之,廠商本得透過控制材料溫度、材料加工 程度、加工持續時間及生產設備等條件,限定其高溫肥粒鐵 相值(δ-ferrite)不大於8.5 。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之「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大於8.5 之限定 條件及高溫肥粒鐵相值」難謂有新穎性、進步性。 ⒉依據證物六即美國Allegheny bibliography generation公 司於1971年10月26日公布之美國專利(U.S.Patent0000000 ),已公開201 、201L之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銹鋼之技 術資料,其產品之化學成分範圍與系爭專利之化學成分範圍 重複或相近。
⒊證物六所示之美國專利,其說明(Description)提及控制 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內容為「Thus,it has been found to be necessary in the present in vention to balance in the composition so that the delta ferr ite-forming potential is less than 10,according to the formula delta ferrite-forming potential=% Cr+1. 5(%Si)-0.87〔30(%C+%N)+%Ni +0.5(%Mn)+0.3(%Cu )〕+1」,亦即前開美國專利說明中,已提出高溫肥粒鐵相 值(δ-ferrite)=%鉻+1.5(%矽)-0.87〔30(%碳+%氮) +%鎳+0.5(%錳)+0.3(%銅)〕+1之控制式,僅其高溫肥粒 鐵相值(δ-ferrite)之限定條件設定為不大於10。 ⒋以前開美國專利之高溫肥粒鐵值(δ-ferrite)控制式,對 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6.77×(鉻%t+ 鉬%t+ 1.5 ×矽%t)-4.85 (鎳%t+30 ×碳%t+30 ×氮%t+0.5×錳 %t+0.3銅%t)-52.75」控制式,其中正項與負項之各類元素 比例均相同,例如錳元素均為0.5 ,銅元素均為0.3 等。換



言之,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考證物 六所載之高溫肥粒鐵值(δ-ferrite)控制式,即可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第1 項獨立項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達到高溫肥 粒鐵相值(δ-ferrite)不大於8.5 之設定條件。是以,系 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㈧證物九品質證明書2紙未記載鉬(MOLYBDENUM)、鈦(TITAN IUM )之含量百分比,係因鉬、鈦二元素均非生產200 系列 不銹鋼之控制或必要原料。將證物九品質證明書2 紙分別所 載各元素之重量百分比,帶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6 .77 ×(鉻%t+ 鉬%t+1.5×矽%t)-4.85 (鎳%t+30 × 碳%t+ 30×氮%t+0.5×錳%t+0.3銅%t)-52.75」之高溫肥粒 鐵相值(δ-ferrite)控制式,所得結果均不大於8.5 ,因 前開品質證明書所載各元素之重量百分比,均在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露各該元素之重量百分比範圍內,此 為當然之結論(除非該控制式之公式結構本身錯誤,才可能 得出相反之結論)。故上開品質證明書2 紙可證明其所示元 素均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及帶入前開高溫肥粒鐵值 (δ-ferrite)控制式,所得結果均不大於8.5 等2 項結論 ,而足證系爭專利不具有新穎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原告未提供證物九、證物十之正本或認證本,有證據力不足 之虞,即使不考慮證物九、證物十為影本或個人買賣私文書 無證據力,然證物九至十一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獨立項)所界定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 大於8.5 之限定條件與高溫肥粒鐵相值= 6.77x(鉻%t+ 鉬%t +1.5x 矽%t)-4.85 x( 鎳%t+30x碳%t+30x氮%t+0.5x 錳%t+0 .3x 銅%t)-52.75 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除了「包含碳、矽、錳、鉻、鎳、氮、銅、磷、 至少包含鉬之多數微量元素,及平衡之鐵」之各元素的限制 含量比例組合外,尚同時具有使特定高溫肥粒鐵相值(δ-f errite)不大於8.5 的方程式要件限制之特有技術特徵,故 證物九、證物十或證物十一均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㈡原告證物四、證物五及證物六係新證據,被告依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答辯如下:
⒈證物四所揭露者並未述及任何有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之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大於8.5之限定條件 與高溫肥粒鐵相值之計算公式,亦即證物四未揭露系爭專利 之特有技術特徵,故證物四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新穎性。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



,除了「包含碳、矽、錳、鉻、鎳、氮、銅、磷、至少包含 鉬之多數微量元素,及平衡之鐵」之各元素的限制含量比例 組合外,尚同時具有使特定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 不大於8.5 的方程式要件限制之特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獨有技術特徵亦未揭露於證物四 ,且系爭專利具有能夠避免當該高溫肥粒鐵相值大於8.5 時 會造成的邊裂缺陷,及有效控制各元素摻雜比重而不致造成 熱間加工之破裂的問題等功效,故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由證物四之技術內容推導出系爭專利高 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大於8.5 之限定條件及其計 算公式,故證物四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 具進步性。
⒉原告引用證物五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包含「多 數微量元素,其中至少包含鉬元素;及平衡之鐵元素」,其 中「多數微量元素」所指元素之種類及含量為何,皆無所知 ,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之規定等語。惟此為行政訴訟階段所 提出之新理由,應不予論究。
⒊證物六揭示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 %鉻+1.5 (%矽 )-0.87〔30 (%碳+%氮)+ %鎳+0.5 (%錳)+0.3 (%銅)〕+ 1之控制式,其高溫肥粒鐵相值之限定條件設定為不大於10 。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高溫肥粒鐵相值=6.77x( 鉻%t+鉬%t+1.5x矽%t)-4.85 x(鎳%t+30x碳%t+30x氮%t+0.5 x錳%t+0.3x銅%t)-52.75,高溫肥粒鐵相值不大於8.5。可知 ,兩者各類元素之係數並不相同,例如證物六鉻之係數為1 ,系爭專利鉻之係數為6.77;證物六公式中無鉬存在,系爭 專利公式中有鉬;證物六矽之係數為1.5 ,系爭專利矽之係 數為6.77x1.5;證物六鎳之係數為-0.87 ,系爭專利鎳之係 數為-4.85 ;證物六碳之係數為-0.87x30,系爭專利碳之係 數為-4.85x30;證物六氮之係數為-0.87x30,系爭專利氮之 係數為-4.85x30;證物六錳係數為-0.87x0.5 ,系爭專利錳 係數為-4.85x0.5 ;證物六銅係數為-0.87x0.3 ,系爭專利 銅係數為-4.85x0.3 ;證物六公式末端之係數為+1,系爭專 利公式末端之係數為-52.75,且限定條件亦不同(新增證物 六為不大於10,系爭專利為不大於8.5 ),故證物六尚難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且本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由證物六內容推導出系爭 專利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大於8.5 之限定條件 及其計算公式,而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故證物六亦難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為第1項之附屬項,包含所依附



之請求項之全部技術特徵,其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項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辯稱: ㈠證物三係94年2月出版之刊物,該刊物之公開日晚於系爭專 利之申請日(91年10月23日),故並非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 有新穎性、進步性之適格證據。又原告主張證物三揭露200 系列不銹鋼屬於鉻- 鎳- 錳合金系統,且低鎳含量之沃斯田 鐵系不銹鋼很早就被開發,故熟習該項技術者可以本著經驗 法則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各元素 之限制含量比例組合。證物三不僅因在系爭專利申請之後始 公開而欠缺證據能力,其內容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所載各金屬元素、其比例及對高溫肥粒鐵相值(δ -ferrite)不大於8.5 之技術特徵。是以,證物三無法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㈡證物九、十、十一未揭露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所 界定之「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大於8.5 之限定 條件與高溫肥粒鐵相值」之技術特徵,故該等證據無法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違反新穎性規定。復由於證物 九至十一揭露之內容缺乏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關 鍵技術特徵,故熟習該項技術者當然也無法藉由轉用、置換 、改變或組合該等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而完成系爭專利 發明之整體。
㈢證物四並未揭露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各金屬 元素之含量比例組合、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大 於8.5之限定條件及其計算公式等相同之技術特徵,故證物 四自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即便 證物四第2頁第3.2點記載「說明表列未規定之化學成分許可 差則由買賣雙方協議」等語,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仍難根據「說明表列未規定之化學成分許可差則由買賣 雙方協議」,而能輕易推知系爭案第1項範圍所載各金屬元 素之含量比例組合、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大於 8.5等技術特徵,理由如下:
⒈參加人提出參證1號(見本院卷第216至218頁)係用以說明 沃斯田鐵系不銹鋼的高溫相圖之一技術手段,乃屬煉製不銹 鋼領域的自然法則,並不會因為參證1號之出版日期晚於系 爭專利之申請日,而影響其科學論理之真實性。 ⒉依據參證1號所示的鐵-鉻-鎳平衡相圖,當不同成份之鐵鉻 鎳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從高溫液相狀態凝固時,因經歷不同的 平衡相組織,將造成不同重量百分比之δ肥粒鐵殘留於沃斯



田鐵基地中,而殘留過多δ肥粒鐵將使鋼胚於後續經歷熱間 軋延而形成龜裂。通常為了改善沃斯田鐵系不銹鋼之熱軋加 工性,會將鋼胚組織中δ肥粒鐵含量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 並配合後續適當的熱間加工溫度以實施之。然而不同成份鋼 胚組織中δ肥粒鐵實際殘留量對熱間軋延加工性的影響,無 法靠簡易的相圖或已公開之公式即可推論獲得,必須靠實際 研發尋找,才有最佳的高溫軋延加工效果。
⒊承上,參加人特別經由不斷地實驗、試誤而求得δ肥粒鐵的 計算公式與適當範圍,其推導方式即如參證2號(見本院卷 第219至222頁)。首先是先用304不銹鋼分別添加不同含量 的銅與鎳,而熔製成多種試片,再測得各試片的δ-ferrite 實測值,以線性迴歸得出δ-ferrite與銅元素的關係式,以 及δ-ferrite與鎳元素的關係式,兩條關係式相較之後便能 得到Delong公式中所缺少的銅元素係數。接著,先找出低鎳 沃斯田鐵系不銹鋼之δ-ferrite實測值(x) 與300 系含銅不 銹鋼慣用之Delong公式預測值(y) 的線性迴歸關係式y=f(x) ,然後將y=f(x)整理成x=f(y)的函數式,此時再將y 回歸成 原來的300 系含銅不銹鋼慣用之Delong公式而非數值型式, x 就會跟著公式化而亦非單一δ-ferrite實測數值型式,藉 此即能取得代表低鎳沃斯田鐵系不銹鋼之修正後Delong公式 。亦即參加人之創舉乃是將原本未有銅元素的傳統Delong公 式,經過修改之後,便可應用到低鎳且含有銅元素的沃斯田 鐵系不銹鋼之δ-ferrite值的預測上。最後整理出來的預測 公式即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
⑴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簡稱δ-f)的計算公式=6 .77x(鉻%t +鉬%t + 1.5x矽%t )- 4.85x(鎳%t + 30x碳%t + 30x氮%t + 0.5x錳%t + 0.3x銅%t )- 52.75,其中%t表 示重量百分比。
⑵高溫肥粒鐵相值δ-f不大於8.5,且由於上述公式中的各 元素都是以重量百分比計算之,經過調整權重計算後,仍 不會改變其單位,故δ-f值的單位也是重量百分比。此外 ,如系爭專利表一所示,其高溫肥粒鐵相值δ-f不能大於 8.5,否則便會如試片01~05產生邊裂缺陷。由系爭專利 說明書第10頁第三段內容可知,系爭專利可以藉由上述兩 個特徵,調整元素含量,控制δ-f值不大於8.5,以減少 鎳之原料使用量,大幅降低原料生產成本,同時仍保有不 銹鋼之耐蝕性,及衝壓成型之相關機械性質,而可取代部 分一般304不銹鋼。
⑶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各金屬元素之含 量比例組合、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大於8.5



等技術特徵實無法由證物四已揭示之「說明表列未規定之 化學成分許可差則由買賣雙方協議」等字句所能輕易推知 ,故證物四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 進步性。
㈣由舉發理由書第5頁第21至26行之中譯內容可知,其文意僅 提及在1991年Jindal已研發鎳含量1.0%~4.0%之鉻- 錳系及 鎳不銹鋼…,文中未見任何關於公開使用之說明,因此證物 八無法證明在系爭專利之發明於申請前即已公開,更未揭露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範圍之技術特徵,故證物八相 對於系爭專利即非屬用於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 步性之適格證據。
㈤原告前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4 項規定提起舉發,嗣於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時,主張系爭專利 說明書發明內容未明確且充分揭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無從清楚知悉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云云,此乃 專利法第26條之規定,明顯為另一撤銷系爭專利之理由,自 無前揭規定之適用,故原告起訴理由第六點所述內容理應不 予審究。
㈥原告以同一證據(證物六)指摘其第6頁所示之控制式與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之技術特徵相同,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同時又認為證物六與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不同,而該等差異是 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照證物六即可輕 易完成,其前後說詞明顯矛盾,理應不足採認。證物六所揭 示之內容並未揭露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各金 屬元素之含量比例組合、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 大於8.5之限定條件及其計算公式等相同之技術特徵,故證 物六自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又由於二者差異甚大,無法推知該差異處是系爭專利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物六推導獲得。因此,證物 六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㈦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57條定有明文。原告提出之證物九、十皆屬私 文書影本,且原告未能提出原本或以其他方式證明其形式真 實前,應認無證據能力。縱使證物九、十確屬真實,原告仍 應先證明證物九、十、十一所揭示之內容確實於測試保證書 上日期時已經公開而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悉,方得作為適格 前案證據。
 ㈧依專利之新穎性單獨比對原則,原告就系爭專利欠缺新穎性 之主張,均不成立: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關於一種低鎳含量之沃斯田 鐵系不銹鋼,包含:一重量百分比介於0.03與0.12之間的碳 元素;一重量百分比介於0.2 與1.0 之間的矽元素;一重量 百分比介於7.5 與10.5之間的錳元素;一重量百分比介於14 . 0 與16.0之間的鉻元素;一重量百分比介於1.0 與5.0 之 間的鎳元素;一重量百分比介於0.04與0.25之間的氮元素; 一重量百分比介於1.0 與3.5 之間的銅元素;一重量百分比 小於0.06的磷元素;一小於150ppm的硫元素;多數微量元素 ,其中至少包含鉬元素;及平衡之鐵元素,該沃斯田鐵系不 銹鋼之一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大於8.5 ,且該 高溫肥粒鐵相值=6.77x(鉻%t+ 鉬%t+1.5x 矽%t)-4.85x( 鎳%t+30x碳%t+30x氮%t+0.5x 錳%t+0.3x 銅%t)-52.75,其 中%t表示重量百分比。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 載發明整體觀之,其技術特徵包括:⑴一種低鎳含量之沃斯 田鐵系不銹鋼之組成元素及其重量百分比;⑵該不銹鋼之高 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大於8.5 之限定條件;及⑶ 一預測公式可由相關組成元素重量百分比代入以計算高溫肥 粒鐵相值。
⒉依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文義「多數微量元素,其中 至少包含鉬元素」可知,鉬元素確為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之一 部分,此點觀之請求項1之高溫肥粒鐵相值預測公式中包括 鉬之重量百分比數值即明。今原告不僅在將元素成分值代入 系爭專利公式前即擅自修改系爭專利之內容為不需鉬元素, 且於代入公式後得到數值符合系爭專利界定範圍後即斷言系 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但將數值代入預測公式而得到一定結果 、與提出某限定條件並導出預測公式本身,完全不同。原告 以此後見之明之說理,欲用於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實 無可採。
㈨至於原告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6條揭露要件等理由, 並不符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所規定之「同一 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應毋庸審酌。五、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1年10月23日,經被告於94年12月2日審 定核准專利,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之情事,自應以核准審定 時所適用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 規定為斷,合先敘明。
㈡本件原告以其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舉發證據,分別依專利 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就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並未主張) ,是本件爭點如附表二所示,有本院99年2月8日準備程序筆



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3至204頁)。 ㈢本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項,其中第1項之內容為:  一種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包含:
  一重量百分比介於0.03與0.12之間的碳元素;  一重量百分比介於0.2與1.0之間的矽元素;  一重量百分比介於7.5與10.5之間的錳元素;  一重量百分比介於14.0與16.0之間的鉻元素;  一重量百分比介於1.0與5.0之間的鎳元素;  一重量百分比介於0.04與0.25之間的氮元素;  一重量百分比介於1.0與3.5之間的銅元素;  一重量百分比小於0.06的磷元素;
  一小於150ppm的硫元素;
  多數微量元素,其中至少包含鉬元素;及
  平衡之鐵元素,該沃斯田鐵系不銹鋼之一高溫肥粒鐵相值(  δ-ferrite)不大於8.5,且該高溫肥粒鐵相值= 6.77x(鉻  %t+鉬%t+1.5x矽%t)-4.85x(鎳%t+30x碳%t+30x氮%t+0.5x  錳%t+0.3x銅%t)-52.75,其中%t表示重量百分比。 ㈣茲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如下述: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請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  銹鋼,其連接詞「包含」屬「開放式」連接詞,係表示該  不銹鋼包含請求項所列之組成分,但不排除請求項未記載  之成分。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請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  銹鋼,其中「重量百分比小於0.06的磷元素」及「小於150  ppm的硫元素」並未界定下限,從其文義及說明書第8頁第  20行指出硫、磷為不欲之元素,因此代表「磷元素的重量  百分比範圍為0≦P<0.06之範圍」,而「硫元素的ppm範圍  為0≦S<150之範圍」。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請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  銹鋼,其中界定包含「多數微量元素,其中至少包含鉬元素 」,且並未界定包括鉬元素在內之微量元素之含量,代表所 請不銹鋼另包含多種微量元素,其中「鉬」屬必要之元素, 其餘微量元素之種類則不論,而包括鉬元素在內之微量元素 與其他成分相比應為微量,且要有存在即可,含量數值多少 並非所問。
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請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 銹鋼,其中「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大於8.5」 ,代表高溫肥粒鐵相值須符合「小於或等於8.5」的限制, 至於高溫肥粒鐵相值是否為負數則不論(系爭專利說明書表 一中試片編號14之高溫肥粒鐵相值亦為負值)。



 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請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  銹鋼,其具有包含「重量百分比0.03~0.12的碳、重量百分 比0.2~1.0的矽、重量百分比7.5~10.5的錳、重量百分比14. 0~16.0的鉻、重量百分比1.0~5.0的鎳、重量百分比0.04~0. 25的氮、重量百分比1.0~3.5的銅、重量百分比小於0.06的 磷、至少包含鉬之多數微量元素,及平衡之鐵元素」之組成 界定(下稱第一要件),且具有「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  rite)不大於8.5,且該高溫肥粒鐵相值=6.77×(鉻%t+  鉬%t+1.5×矽%t)-4.85×(鎳%t+30×碳%t+30×氮%t +0.5×錳%t+0.3×銅%t)-52.75」之限制條件(下稱第 二要件)。易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請低鎳 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必須同時符合前揭第一及第二要 件,即組成配比除須在其揭露之組成範圍內,尚需符合「高 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大於8.5,且該高溫肥粒鐵 相值=6.77×(鉻%t+鉬%t+1.5×矽%t)-4.85×(鎳%t +30 ×碳%t+30×氮%t+0.5×錳%t+0.3×銅%t )-52.7 5」之限制條件,即以該限制條件來更進一步界定其所揭露 之組成範圍內之組成為更特定之配比以符合高溫肥粒鐵相值 不大於8.5之要件。此外,系爭專利申請人於系爭專利說明 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中,對於該高溫肥粒鐵相值另做定義,即 「該高溫肥粒鐵相值=6.77×(鉻%t+鉬%t+1.5×矽%t) -4.85×(鎳%t+30×碳%t+30×氮%t+0.5×錳%t+0.3× 銅%t )-52.75」,故假如一個不銹鋼之組成配比符合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之組成範圍(第一要件),且 將該組成配比套入「高溫肥粒鐵相值=6.77×(鉻%t+鉬%t +1.5×矽%t)-4.85×(鎳%t+30×碳%t+30×氮%t+0.5  ×錳%t+0.3×銅%t )-52.75」,所得數據若不大於8.5則 應屬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範圍,否則即非屬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範圍。
㈤爭點1:舉發證物三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  具新穎性。
經查舉發證物三之出版日期晚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1年10 月23日),故舉發證物三不得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新 穎性或進步性之適格證據,自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㈥爭點2:舉發證物八(即舉發附件四)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舉發證物八即舉發附件四並未揭示公開日期,無法據以認定  係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前即已公開,故舉發證據八及舉發  附件四不得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之適



  格證據,自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  性。
 ㈦爭點3:舉發證物九、十、十一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⒈舉發證物九係未經認證之私文書影本,且無法提出正本供審  核,被告及參加人均對其是否真正有所質疑,又舉發證物九  為特定之廠商就其出口之低鎳不銹鋼產品銷售至香港所出具  給特定買方之品質證明書,非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公見公聞,  非屬公開之證物,本院因認舉發證物九無證據力,不得作為  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之適格證據,亦無法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⒉舉發證物十亦係未經認證之私文書影本,且無法提出正本供  審核,被告及參加人均對其是否真正有所質疑,又舉發證物  十為特定之廠商就其出口之低鎳不銹鋼產品銷售至臺灣所出  具給特定買方之品質證明書,非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公見公聞  ,非屬公開之證物,本院因認舉發證物九無證據力,不得作  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之適格證據。縱認 舉發證物十得為適格證據,惟查舉發證物十各表中之產品組  成分分析中並無包含「鉬」元素,亦未說明「鉬」元素為必  要成分,因此舉發證物十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之技術內容,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  具新穎性。
 ⒊舉發證物十一亦係未經認證之私文書影本,且無法提出正本  供審核,被告及參加人均對其是否真正有所質疑,又舉發證  物十為特定之廠商就其出口之低鎳不銹鋼產品銷售至香港所  出具給特定買方之品質證明書,非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公見公 聞,非屬公開之證物,本院因認舉發證物九無證據力,不得 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之適格證據。縱 認舉發證物十得為適格證據,但查舉發證物十一各表中之產 品組成分分析中「磷」元素含量全部大於「0.06%」,因此 舉發證物十一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磷元 素含量「小於0.06%」之技術內容,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㈧爭點4:起訴狀證物四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新穎性。
起訴狀證物四第1至4、25頁及附表中雖列有各種不同體系及 不同種類之不銹鋼之成分組成,然其所列出之大部分元素含 量僅列出上限值,並無下限值(該成分含量包括為0 的態樣 ),故起訴狀證物四中並未揭示包含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中相同之特定組成分種類及該組成分特定之含量比



例所界定之不銹鋼組成。又起訴狀證物四所列之各種不銹鋼 亦未揭露其「高溫肥粒鐵相值」,且未揭露具體之下位概念 的組成配比,亦無法證明其是否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項中「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不大於8.5,且該 高溫肥粒鐵相值=6.77×(鉻%t+鉬%t+1.5×矽%t)-4. 85×(鎳%t +30×碳%t+30×氮%t+0.5×錳%t+0.3×銅 %t)-52.75」之必要限制條件,故起訴狀證物四並無法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㈨爭點5:起訴狀證物六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⒈起訴狀證物六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各表中雖列有不同組成之沃  斯田鐵系不銹鋼,但皆未揭示「鉬」元素為其必要成分,是  以起訴狀證物六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  定之組成範圍。此外,起訴狀證物六雖於「Description 」  界定「高溫肥粒鐵相值(δ-ferrite)=%鉻+1.5 (%矽)  -0.87〔30(%碳+%氮)+%鎳+0.5(%錳)+0.3(%銅)  〕+1之控制式,且其高溫肥粒鐵相值之限定條件設定為不大  於10」,惟查起訴狀證物六前述控制式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項之關係式「高溫肥粒鐵相值=6.77x(鉻%t+鉬%t+  1.5x矽%t)-4.85x(鎳%t+30x碳%t+30x氮%t+0.5x錳%t+0.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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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