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添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和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媛
被上訴人 許恭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
年4 月1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為判決之法官欄關於「法官陳國成」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曾啟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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