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上字,98年度,23號
IPCV,98,民著上,23,20100430,2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添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和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媛
被上訴人   許恭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
年4 月1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為判決之法官欄關於「法官陳國成」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曾啟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1/1頁


參考資料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