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440號
原 告 天璟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9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及委
任訴訟代理人,及就被告之答辯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所有
工程合約及所有合約之附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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