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9年度,95號
CHEV,99,彰簡,95,201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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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簡字第95號
原   告 安仲芳即安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邱美雪即強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2,890元,及自民國99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1月13日起至98年12月22日止陸 續委託原告施作仁德273線夜間中山高321K、永康夜間施工 切路、高雄興達台電、永安發電廠等工程,工程款共新台幣 (下同)282,890元,原告已分別完成上開工程,詎被告並 未給付工程款。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 項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營業登記證、商業登記資料 查詢單、請款單、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支申請單等 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 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 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2,89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99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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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