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三三五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楊肇洲
被 告 順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錚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棟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票據付款地係在玉山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即台北 縣新莊市○○路三九三號,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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