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9年度,108號
CHEV,99,彰簡,108,201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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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簡字第108號
原   告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80,000元,及自民國99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5,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發票日民國96年9月4日、 到期日分別為98年6月15日及98年7月15日、面額各新台幣24 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本票2張,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遲延利息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兩造間債 權債務尚有爭執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被告僅辯稱兩造 間債務尚有爭執云云,並未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不 可採,或有何拒絕給付票款之事由,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上開票款,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9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票據之法定遲延利息為年息6%,原告 請求之利息並未逾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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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