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65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珊如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9年5 月18日下午14時44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99年5 月12日前提出訴請移轉之不動產第二類全部登記謄本(僅提供所有權部登記謄本,無法獲得完整登記資料),並將繕本1 份逕行寄送被告)到庭。兩造應自行到庭(如有無法到庭之請假事由,須提出可得釋明之證明文件,否則仍依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論,即逕依他造之主張及舉證,審酌判決之),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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