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9年度,64號
GSEV,99,岡簡,64,201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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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慶分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64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8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
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柒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帳單資料查詢單、信用卡 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葉明德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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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