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3179號
TPEV,91,北簡,3179,200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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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三一七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劉育騏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月娥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三一七九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
十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票 號AN0000000,付款人富邦銀行仁愛分行,票據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九十 五萬元之支票一紙,詎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件影本為證。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印章之真正不爭執,惟以其係跟訴外人李胤綱換票云 云置辯,迄未舉證,所辯尚難採信,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 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世輝                   法   官 徐麗瑩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張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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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