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9年度,33號
PTEV,99,屏簡,33,2010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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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王澤鵬即屏東縣私立立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因99年度屏簡字第33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45,724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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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