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王澤鵬即屏東縣私立立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因99年度屏簡字第33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45,724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