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99年度,327號
SLEV,99,士小,327,201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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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嘉祥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全財陳台升在繼承被繼承人陳許素貞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四月十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乙○○於民國(下同)82年3 月3 日邀被告甲○○( 原名:崔盡)及訴外人陳許素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以動 產擔保之附條件買賣方式購買山葉牌迎光150CC 型,牌照號 碼:CDD-780 號機車乙部,立有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為證。依約被告以總價款新台幣(下同)7 萬7380元向原告 購得,自備款先付5000元,餘價款分11期清償(82年4 月10 日起至83年2 月10日止),以每月10日每期6580元分期繳付 。被告之應繳分期款於82年4 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應視 為全部到期,共積欠本金7 萬2380元。
㈡經查陳許素貞業於95年12月26日死亡,且經台北地方法院北 院隆家家99科繼0180字第0990000831號函告知,陳許素貞之 繼承人陳全財陳台升蔡陳初月均未曾向法院聲明辦理拋 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自應共同繼承本件債務。除蔡陳初月業 已於99年3 月10日與原告達成和解外。其他被告屢經催告均 不獲置理,為此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 萬2380元, 及自82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違約金。
三、本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附條件 買賣契約書暨切結書、車籍資料、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件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



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唯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 月22日修正施行前 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 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 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 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 法繼承施行法第1 條之3 第4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全 財、陳台升係於98年5 月22日民法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被繼 承人陳許素貞之遺產,而陳許素貞於死亡前係居住於「臺北 市○○區○○路187 巷15號5 樓」,被告陳全財陳台升當 時則分別居住於「台北市○○區○○街29號3 樓」、「桃園 縣龜山鄉○○村○○○○街53號5 樓」,有戶籍謄本可資佐 證,參酌被告陳全財陳台升陳許素貞雖為母子關係,但 已各自成家(戶籍謄本參照),顯然並未同居共財。本院審 酌現今一般社會常情,已各自成家分居多年之母子,未必知 悉對方財務狀況,尤如本件保證債務,更難以知悉,自難期 被告於繼承開始時在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依民法修正之意旨,應認由被告陳全財陳台升繼續履 行本件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揆諸上開規定,認被告陳全財陳台升就本件陳許素貞之債務,應僅於自被繼承人陳許素貞 所得之遺產範圍為限負清償責任。
㈢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除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本金 外,並請求自82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 四計算之違約金。然被告乙○○等既早於82年4 月10日即發 生違約之事實,乃原告竟遲至近十七年後始訴請給付,累計 違約金額顯為偏高,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 以5 年,即至87年4月10日止為限,始屬適當。 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本件訴訟費用部分,非屬被繼承人陳許素貞遺產中之債務, 尚無前揭繼承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為140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4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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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祥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