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99年度,29號
OLEV,99,員補,29,201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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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29號
原   告 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聲請對被告原鑫紙品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9,
081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
尚有3,360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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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鑫紙品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