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23號
原 告 清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台幣433,35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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