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更字,98年度,3號
NTEV,98,投簡更,3,201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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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更字第3號
原   告 杉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春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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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杉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