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勞小字,98年度,3號
NTEV,98,投勞小,3,201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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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蕭烔昌即華昌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10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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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