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勞小字第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蕭烔昌即華昌商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10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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