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郭慶堂
送達代收人 蔡進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其福、何春金、郭茂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951,600元(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
按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12,880元695平方
公尺=8,95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70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