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明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夢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全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而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
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
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
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
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64,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
核定,應以上開金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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