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彙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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