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保險簡字,99年度,13號
KSEV,99,雄保險簡,13,201005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9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3號
原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日日興交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周俊宗於民國98年1 月1 日2 時許,駕駛 車牌號碼RX-620號營業用半聯結車,沿國道1 號外側車道由 南往北行駛,途經國道1 號北向車道254 公里處,因未注意 車前狀況,於切換車道時,先猛踩煞車,再逕由外側車道緊 急駛入中線車道,適逢原告丙○○駕駛靠行於被告日日興交 通運輸有限公司(下稱日日興公司)之車牌號碼561-ZD號營 業用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搭載訴外人莊麗燕,沿國道1 號中線車道由南向北行經該處,遭周俊宗所駕駛之聯結車不 慎自後方撞擊系爭車輛車尾,致系爭車輛因失控衝下國道外 側斜坡,造成莊麗燕因而死亡。查系爭車輛靠行於日日興公 司,除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物)投保 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另有投保雇主第三人責任險(下稱雇主 責任險),對於受雇人死亡應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依民法第188 條受雇人之定義,莊麗燕應為被告日日興公 司之受雇人,則因莊麗燕死亡,該雇主責任保險受益人即莊 麗燕之法定繼承人原告,依法應得請求被告新光產物給付保 險金,惟被告新光產物以保險受益人除原告外,另有莊昌順莊昌順監護權未明而拒絕賠償,被告日日興公司既為系爭 車輛靠行之公司,應代為處理保險事宜,而新光產物拒絕給 付,則日日興公司亦應負連帶責任,故爰依雇主責任險保險 條款第1 款、第2 款向被告請求保險金,並聲明: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並辯稱如下:



㈠新光產物辯稱:日日興公司投保之雇主責任險為伊就因系爭 車輛發生事故而受有體傷、殘廢或死亡,被保險人即日日興 公司依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規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亦負賠償責任,然莊麗燕與被告日日興公司僅有靠行關係 ,惟均自行營運,並非日日興公司之受雇人,日日興公司毋 需負勞動基準法雇主之責任,且縱有可歸責日日興公司之事 由,仍應等確定原告與日日興公司之賠償金額後,原告始得 向伊請求等語。
㈡日日興公司則以:原告僅來靠行,自行去工會投保,原告並 沒有為我們工作,是因為依慣例凡靠行於公司名下之車輛均 會投保雇主責任險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車輛乃靠行於被告日日興公司名下,而日日興公司以其 名義就系爭車輛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並附加雇主責任保險, 有新光產物保險要保書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 信為真實。
㈡查責任保險係指,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負 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第90條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新光產物所承保被告日日興公司之雇主責 任險乃約定「新光產物對被保險人所僱用駕駛被保險汽車之 人、隨車服務及隨車執行職務之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 事故或因隨車執行職務發生事故,受有體傷、殘廢或死亡,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 受賠償責任請求時,亦負賠償責任」,有新光產物汽車第三 人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附加條款在卷可佐,故該雇主第三人責 任險應屬保險法之責任保險無訛。次按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 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 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保險法第95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責任確定,應係指終局之確定,如當事 人間對應負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均無異議、兩造間達成和解 並為保險人所同意,或判決確定之情形,而系爭雇主第三人 責任險所適用第三人責任保險主保險條款第6 條亦同此規定 。現被告日日興公司間與原告是否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其他相 關法規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何均未確定,為原告於98年9 月30日所自承,則原告自不得直接向被告新光產物請求給付 保險金。又該雇主第三人責任保險契約係存在於被告2 人間 ,原告並非該契約之當事人,故原告依該雇主責任險之保險 契約請求被告日日興公司應給付保險金,亦無理由,應予駁 回。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雇主責任保險契約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保



險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日興交通運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