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勞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545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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