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4號
106年度救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昱元
被 告 鄭翠芬
涂裕斗
李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均係在高雄市鼓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本件既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則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亦無管轄權,爰 一併移送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