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李羽薇
訴訟代理人 李怡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志芳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
183,396元(計算式:11,600元×15.81㎡=183,39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