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339號
KSDV,99,除,339,201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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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林園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029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029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5 月1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 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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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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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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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翔禾工程行賴│第一銀行小│00000000000 │8,690元 │98年10月12日 │AA0000000 │ │
│ │志明 │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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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廷享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34,000元 │98年12月28日 │AL0000000 │ │
│ │ │行岡山分行│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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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