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52號
KSDV,99,重訴,52,201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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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勝紘原名楊春風.
被   告 陳宥綺原名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玖佰肆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尚興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1月23日邀同 被告楊勝紘陳宥綺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六次,金額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200 萬元、1200萬元、300 萬元 、1504萬元及376 萬元,合計共4380萬元,雙方並約定按月 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到期日均為100 年11月30日,借 款利率則依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22%, 機動計收,倘不依約清償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另並約定借款人若未能按期 繳納利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 告於借得前開款項後,於99年3 月20日起即未依約支付本息 ,尚積欠本金39,430,000元,故被告應依約立即清償此等金 額。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皆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 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 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 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 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 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 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催告書、放款借據 、保證書、約定書、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 放款利率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之調查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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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額(元) │週年利率│利息 (自下列│違約金 (自下列之│
│號│ │ │之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按左列│逾期6 個月以內,│
│ │ │ │利率計算) │按左列利率10% ;│
│ │ │ │ │超過6 個月,按左│
│ │ │ │ │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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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肆佰伍拾萬肆仟元 │3.23% │99年2 月20日│ 99年3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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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壹仟貳佰萬元 │3.23% │99年2 月28日│ 99年3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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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壹仟伍佰零肆萬元 │3.23% │99年3 月8 日│ 99年4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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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壹佰壹拾貳萬陸仟元 │3.23% │99年2 月28日│ 99年3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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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參佰萬元 │3.23% │99年2 月28日│ 99年3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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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參佰柒拾陸萬元 │3.23% │99年3 月8 日│ 99年4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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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