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6號
KSDV,99,重訴,26,201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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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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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