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許泓琮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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