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610號
KSDV,99,補,610,201005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傑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21,12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