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597號
KSDV,99,補,597,201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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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周信宏即中馨燈飾電機企業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杬企業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6,00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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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