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武治強
被 告 李蘇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595,34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5.8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為62,700元+建物課稅現值為213,8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