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97號
TNDV,106,補,397,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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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武治強
被   告 李蘇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595,34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5.8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為62,700元+建物課稅現值為213,8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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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