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 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
⒉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 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 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 後。
⒊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 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⒋所有子女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8年綜合所得稅資 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⒌受扶養人陳介平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 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 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 件。
⒍請提出每月支出膳食、房租、交通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 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
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 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⒎請說明擔任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 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⒏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 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 、 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 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為匯款繳付,請 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 話,請說明在93年契約成立之前,台端住居在何處?如仍為在 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的費用及其證明,並請說明於83年即遷入 戶籍地址( 即租屋地) 之原因及租屋地產權何人所有。⒐聲請人擔任百利清潔行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 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 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 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 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⒑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 即自97年5 月6 日起至98年5 月6 日止) 之各項收入( 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 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 及財產變動狀 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 、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 相 關資料。
⒒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 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