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 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 證券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 日之後。
⒉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 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⒊依法應分擔父親乙○○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 統表。
⒋所有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8 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 ,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請提出每月支出房租、醫療、保險及紓困貸款費用等之證明文 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 約(須 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 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 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 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⒎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 。
⒏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 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 、聲請前 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 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 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請說明於戶籍地址外另於台北市租屋居住之原因。⒐請說明聲請人無收入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及未 來還款來源為何,如有願意支付供清償之人,願支付之金額為 何及供清償之人簽章( 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 之切結書 。
⒑請說明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顯示34筆股票投資之資金來 源為何。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