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4894號
TPEV,90,北簡,14894,2002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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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九四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被   告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賢萍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饒志偉
  被   告 立安安全瓦斯器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賢萍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九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
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丁○○戊○○盧義氶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整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日期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丁○○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伍仟元整及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日期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戊○○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肆萬貳仟伍佰玖拾元整及如附表編號八至九所示日期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中立安安全瓦斯器材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丁○○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伍仟元整及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二所示日期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丁○○戊○○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肆仟柒佰零叁元整及如附表編號十三至十五所示日期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丁○○戊○○己○○應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六;被告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丁○○己○○應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戊○○己○○應連帶負擔百分之九;被告中立安安全瓦斯器材開發有限公司丁○○己○○應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九;被告甲○○○股份有公司、丁○○戊○○己○○應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一。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而由其餘被告丁○○、戊○ ○、己○○背書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九),被告立安安全瓦斯器材開發有限公 司簽發而由其餘被告丁○○己○○背書如附表所示(編號十至十二),被告甲 ○○○有限公司簽發,其餘被告丁○○戊○○己○○背書如附表(編號十三 至十五)共支票十五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 ,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五件影本 為證。
三、被告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丁○○立安安全瓦斯器材開發有限公司、甲 ○○○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被告戊○○己○○到庭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據以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法   官 蕭忠仁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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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安安全瓦斯器材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