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 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 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 後。
⒉請提出債權人清冊( 包含債權人、債權人名稱及地址,各債權 債務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表明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 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及有無自用住宅借款債 權)。
⒊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 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⒋請說明任職保誠人壽所得收入扣繳憑單(含薪資及其他收入) 及97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 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請提出每月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 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 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⒎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請前1 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 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 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 請說明另租屋居住之原因。
⒏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 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