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法字,99年度,18號
KSDV,99,審法,18,201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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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 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主 管機關核備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 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院一 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 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 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違。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東同鄉會之現任董事長, 此有本院所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 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補充變更處分,乃屬合法。 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在案等情,亦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記 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99年4 月21日高市教四字第09900160 02號函、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 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係關於設立目的、董事及監察人組成 方式及董事及監察人任期等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且其規 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 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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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