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9年度,127號
KSDV,99,司養聲,127,201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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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Calvin .
       Angela W.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法定代理人
之法定代理人 丙○○
       戊○○
            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Calvin Yih-hsiang Hong(洪逸翔,美國籍,男,民國○○○年○月○日生,護照號碼:000000000號)、AngelaWan-chi Liao(廖婉琪,美國籍,女,民國五十九年九月十七日生,護照號碼: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起共同收養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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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