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芳田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能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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