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92號
TNDV,106,補,392,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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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芳田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能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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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芳田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